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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 by account_disabled on Jan 8, 2024 3:38:25 GMT
们:“依职权实施行政程序,且不影响有关各方的行为”。同样,艺术。上述法律第 5 条规定,行政程序可以依职权或根据利害关系方的请求开始。 非正式性、非正式性或遵守形式和程序的原则,向我们展示了在行政领域实施程序性行为时的更大灵活性。必须强调的是,行政程序的行动被赋予了更大的灵活性,但在完全没有表格和最后期限的情况下并不重要。在行政过程中,当事人有表达意见的形式和程序;然而,司法领域并不需要僵化。 程序行为的正式性是当事人依法作出判决的保证,而不仅仅是法官的随意性。这样,具备技术抗辩能力的当事人就已经提前知道在不遵守规则的情况下如何以及何时通过禁止反言或无效的方式表达自己的意见。然而,在行政领域,该过程始于当事方之一(公共行政部门)的倡议,并以机构内部的决定结束,过度的形式除了。 在解决冲突方面造成不必要的拖延外,还可能带来严重的后果。对对方造成伤害。 如前所述,当我们谈论优雅的行政程序时,行政决定并不构成既判力,并且始终可以受到司法机构的审查。因此,行政机关处理案件的速度越快,管理人如果愿意的话,就会越快寻求司法保护。 尽管它是非正式的,但必须遵守矛盾和广泛辩护的原则,因为它构成了公民的基本保障, 手机号码数据 根据第5条,LV,CF:“司法或行政诉讼中的诉讼当事人以及一般被告确保矛盾和广泛的防御及其固有的手段和资源”。 矛盾是另一方有可能公开反对他们的行为。显然,并非所有程序行为都必须受到抵触,因为其中许多行为只是权宜之计,只能推动案件的进展。然而,每当出现任何证据、专业知识、分析或新事实时,对方就必须说出来。 广泛的辩护包括使用法律未辩护的所有手段,作为形成法。 官定罪的要素。因此,只要有可能,当事人可以出示专家报告、技术意见、证人、文件或者其他任何巧妙的手段来证明其指控的真实性。 多元化原则与公共行政部门的自我保护权相关。正如自我执行的权力允许政府依职权启动该程序,而不管利益相关方的意愿;自我保护授权政府在出现违法或不便的情况下审查自己的行为。通过这种方式,当事人可以提出上诉,以便法官的决定能够得到上级的复审。 需要指出的是,由于行政程序的非正式性,不会发生终结反言,当事人可以在上诉中提出未向第一任法官提出异议的新事实;抗议提供新证据并要求重新审查事实问题。 行政程序与司法程序的区别还值得强调的一点是其自由性。为了在司法部门启动该程序,必须支付所有费用和程序费用,除非此类付款导致无法支持提交人(第 1,060/50 号法律第 1 条)。 现在,由于公共行政部门是行政程序的当事人之一,因此其繁重的性质是没有道理的。因此,第 9,784/99 号法律第 2 条第 XI 款禁止“收取程序费用,法律规定的费用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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